法轮功天安门自焚组织者被判刑 (2001-08-17)
2004-05-17 14:01

       

    新华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牛爱民  翟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今年1月23日制造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5名“法轮功”涉案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刘秀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刘葆荣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云芳、王进东、刘秀芹、刘葆荣犯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薛红军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5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7月19日公开开庭,对刘云芳等人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在天安门广场实施自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2人死亡、3人重伤的案件进行了审理。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刘云芳、王进东等人在李洪志歪理邪说和“经文”的煽动下,痴迷于“法轮功”邪教,为达到“圆满”、“升天”的目的,预谋到天安门广场集体自焚。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等人在河南省开封市御街聚宝斋、晋安路华霞油漆行等地,向“法轮功”练习者宣扬以自焚方式实现“圆满”的邪说。刘云芳将此邪说制成《圆满》一文,并伙同王进东向“法轮功”练习者散发。2000年11月,刘云芳、王进东为了自焚,专程从河南到北京察看天安门广场的情况,返回后积极策划、组织 “法轮功”练习者到天安门广场自焚。

   2001年1月16日,刘云芳、王进东伙同刘葆荣以及“法轮功”练习者郝惠君、刘春玲、刘思影乘火车从河南到北京。薛红军明知刘云芳等人要到天安门广场自焚,仍将“法轮功”练习者送至车站,并相约“天上见”,怂恿“法轮功”练习者自焚。刘云芳、王进东等人到京后,为实施自焚,先后购买了汽油和用于灌装汽油的塑料桶、塑料袋等物品。刘秀芹在得知刘云芳等人准备到天安门广场自焚时,主动提供自己的住处存放、灌装汽油,帮助自焚者购买灌装汽油用的饮料瓶。刘葆荣为了实现“圆满”,提议改用饮料瓶灌装汽油,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在天安门广场实施自焚。

   2001年1月23日,刘云芳、王进东、刘葆荣和郝惠君、刘春玲、刘思影及“法轮功”练习者陈果等进入天安门广场实施自焚。刘云芳、刘葆荣在准备自焚时被执勤人员当场制止;刘春玲当场自焚身亡;刘思影因烧伤引起病变及心脏病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进东、郝惠君、陈果3人被烧成重伤。  

   法院认定,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刘秀芹等人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实施自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刘葆荣帮助“法轮功”练习者实施自焚,他们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刘秀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在法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葆荣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是在 “法轮功”邪教的蛊惑、欺骗、精神控制下实施犯罪,被羁押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刘云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王进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薛红军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刘秀芹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刘葆荣免予刑事处罚,予以训诫。

   法庭依法为刘云芳、王进东、薛红军、刘秀芹、刘葆荣指定的辩护律师,以及5名被告人本人,当庭发表了辩护意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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